“刑前会见权”,常常与死刑存废争议相伴,但说起来,争议远远没有死刑存废那么大,甚至可以说早已达成了共识——无论从人道主义,还是法律执行,乃至社会和谐的角度讲,“刑前会见权”都很有必要,问题就在于立法的跟进以及执行中的保障差强人意。
聂树斌老父送衣物时闻儿死讯,法院在“怕”啥?

曾成杰女儿绝食救父
18年前,聂树斌的父亲带着一包衣物去看守所的时候,才知道“孩子已经走了”。再三求证后,他仍然不敢相信这是真的,“他们咋会不通知我们家属就秘密枪毙了呢?”聂树斌在仅有口供的情况下被处死,曾成杰的女儿还在四处为父申诉的时候,其父已被行刑。[详细]
在死刑终审案件中,法官无视律师基本权利,死刑终审核定不告知律师的现象,极为普遍。从好的动机来说,是防止被告和亲属知道死刑命令已下达后,会闹事,会不服管教,给看守所和法院增加压力;从坏的方面分析,是一些刑事法官缺乏基本的人权意识,严重不负责任,不遵守最高法院的规定,不尊重律师,无视律师基本的办案知情权。
“刑后通知”成了“刑前告别”不执行的借口
1998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可以准许会见亲属”,到2007年公检法司四部门发布的文件中明确为“应当准许”,“刑前告别权”正一步步照进现实,但2012年大修刑诉法,遗憾的是,只规定了“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仅有“刑后通知权”而无“刑前告别权”,这为此后一些法院的不执行埋下了伏笔,更留下了见招拆招的口实。但需要说明的是,此后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亡羊补牢”明确提及“刑前告别权”,但很显然,这并未得到全面执行。
有的通知却不及时,路途遥远最后一面仍难见
2005年3月17日下午,安徽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向次日将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犯朱朝阳传达通知:因朱朝阳未能与远在吉林省的妻儿见最后一面,经其亲属申请,淮北中院同意对死刑犯朱朝阳延期一天执行。法院同意推迟一天执行死刑,体现了司法的“人道关怀”,可圈可点。不过,当我们看到报道中所说的:“17日下午5时,朱朝阳的父母收到淮北中院下达的‘18日晨6时30分朱朝阳将执行死刑’的通知书”后,可能就高兴不起来,第二天早晨就要执行死刑,而家属在当天下午才收到通知,只要是路途遥远一点的,就根本赶不上见上一面,也难怪朱朝阳的妻儿要坐飞机赶过淮北市来。
执行死刑,往往事后通知家属领骨灰

马加爵
关于执行死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通知家属,刑法中只规定:执行死刑,应依法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根据规定,在执行死刑后,法院会向社会公布布告,告知被行刑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但是,布告仅限粘贴于罪犯的作案地、执行死刑的地点和法院门口布告栏内。曾成杰的女儿就是在法院门口看到公告,才知道父亲已被处决。[详细]
按照规定,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或尸体;过期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有法官表示,执行死刑是非常敏感的事,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不会在执行前或执行时告知家属。只在执行完毕后通知家属领取骨灰。2004年6月1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告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加爵的死刑复核裁定之后,遂将其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而马父是在接到媒体的电话的时候才知道儿子已经被处决。
秘密处死”之后:谁该向谁道歉?
7月13日,长沙中院连发3条微博称曾成杰死前未提出会见亲属的要求,"法律也未明文规定见家属"。之后曾成杰女儿又发两则微博道歉,希望拿到父亲的骨灰。如此行刑,到底谁该向谁道歉?
逝者已矣遗体成灰 道歉何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把问题算在了微博管理人员身上,当然微博管理人员有一些责任,但是没有“刑前会见”和微博管理人员有什么关系呢?社会质疑的是为什么不让罪犯在“刑前会见”。当曾成杰被“秘密处死”,相关部门应该认真、严肃思考这个问题,生命之于每个人都只有一次,“刑前会见权”能否得到保障,也是判断刑罚是否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保证“刑前会见权”,必需保障刑前知情
根据司法解释,要保障近亲属的会见权,就必须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家属,否则家属如何申请会见?那么,长沙中院通知家属了吗?任何一项权利的实现都要相应的保障,比如死刑犯的近亲属要求会见,首先必须有赖于有关司法机关及时通知何时将对罪犯执行死刑,死刑犯的家属在得到通知后,才能按时提出会见的申请和作好会见的准备;其次,还有赖于有关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会见场所以及准许一定的会见时间。因而,家属享有提前若干天知道死刑犯将被执行的知情权,有关司法机关也应当保障死刑犯家属的这一知情权实现。